“外嫁女”“入赘婿”不能分得补偿款 ?城镇居民可在农村购置宅?
导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自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因此,在乡村治理中实现,培育农民意识,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懂法,本报开通“农业普法”栏目,特邀省农业农村…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自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因此,在乡村治理中实现,培育农民意识,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懂法,本报开通“农业普法”栏目,特邀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农业法律专家聂建刚,为您法规案例,传递相关法律知识。
承担农业政策和法制研究课题30多个,主编参编农业农村政策法律书籍6部,公开发表法律方面的文章100多篇,在全省宣讲农业法律100多场次。
姚家店村村民老姚夫妻育有2个女儿,大女儿姚招娣和小女儿姚胜男。1998年10月,老姚夫妻将外地男子张强招为上门女婿。张强与姚招娣结婚后,落户在姚家店,也一直住在村里。1998年,姚家店村开展二轮土地承包,老姚与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全家5口人承包村里的4.5亩土地。2009年,小女儿姚胜男远嫁外地,其在娘家的土地承包份额依然保留。2010年,因高速公建设需要,姚家店村的大部分土地被征收。在分配补偿款时,姚家店的多数村民认为,姚胜男已嫁出本村,张强属于入赘婿,不能分得补偿款。还有一些村民表示,姚招娣虽然住在村里,但已经出嫁,也不能分得补偿款。2010年12月,老姚家2个女儿与张强共同向县起诉,请求确认与姚家店村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请求权,法院支持了该诉讼请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用益物权人,当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法被征收时,作为用益物权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在本案例中,老姚家的两个女儿招娣、胜男和上门女婿张强都是姚家店村,并与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姚家店村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因而具有集体的资格,并且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论其出嫁与否,也不论其是否为“招婿女”或“入赘婿”,其都有权依法获得补偿款。
我国《妇女权益保》第32条、33条作了明确: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其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的权益。所以,本案例中的招娣、胜男、张强要求法院确认其具有补偿款分配请求权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据此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1998年,老张全家4口人承包了村里金木水火土查询表5亩地,主要种植水稻和烤烟。为方便生产,老张在承包地上打了一口抗旱井,建了一座50平方米的砖混烤烟房。
2010年5月,该县发布公告,老刘耕种的5亩地在征收范围,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每亩3万元,青苗补偿费每亩2000元。地上附着物以“拆什么补什么”为原则具体确定,其中水井每口2000元、砖混农房每平米100元,人员安置费每亩6000元(不进行统一安置)。
2010年7月,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土地补偿费全部提留,用于村里基础设施建设,其它补偿款发放到户。而老张要求村委会将土地补偿费15万元、青苗补偿费1万元、地上附着物(抗旱井和烤烟房)补偿费7000元和人员安置费3万元全部给他,并与村委会、老刘发生纠纷诉至县。
法院对土地补偿费分配请求不予受理,但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人员安置费纠纷进行审理。经审理,法院判决青苗补偿费1万元归老刘所有,地上附着物和人员安置费3.7万元归老张所有。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征收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人员安置费4个方面。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到土地补偿费后,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可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提留用于发展本村经济或公共设施建设。《最高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集体经济组织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因此,老张向法院请求分配15万元土地补偿费没有得到支持。
本案关键是解决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费的分配纠纷问题。在本案中,青苗补偿费是指对老刘种植的未能收获的水稻或烤烟的经济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对老张投资修建且仍拥有所有权的抗旱井和烤烟房的经济补偿;人员安置费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品数计算,在本案中不进行统一安置,按照每亩6000元的标准补偿人员安置费。
根据《最高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同时还,被的承包户,不要求进行安置的,有权请求支付安置补助费。所以,本案中的青苗补偿费应支付给其实际投入人老刘,抗旱井和烤烟房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支付给其实际所有者老张,人员安置费共也应支付给该5亩耕地的承包户老张。
孟某所居住的村子位于城郊结合部。因城市发展扩张,该村部分耕地和宅被征收,其中也包括孟某的房屋。由于拆迁安置的房屋是连排楼房,而孟某一辈子住惯了农村的平房,所以不愿意搬进楼房。孟某以村里还有宅为由,要求其所在村的村委会给他重新安排宅建房。村委会将孟某的要求向拆迁部门反映,拆迁部门给孟某的回复是,国家有政策,他要么选择货币补偿,要么选择指定的用于安置的楼房,要求重新安排宅建房。孟某想不通,将村委会和拆迁部门告到法院,却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本案例主要涉及“城郊村”土地被征收及拆迁农民住房的,被拆迁人是否有权选择重新安排宅建房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管理工作的通知》第第八项明确:“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实践中,涉及住房拆迁的,原则上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具体来说,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迁建安置(即重新安排宅建房),征收部门原则上也会尊重被拆迁人的选择。
但也明确指出:“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征收按当地的标准补偿。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人的住房在城郊结合部或城中村,为了避免二次拆迁,一般就不再单独安排宅建房了,而是主要采取货币补偿或实物补偿的方式。
孙某是城镇居民。2005年2月,孙某与农民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何某的一个农家院。之后,孙某对房屋进行了简单的整修并很快入住。据悉,该农家院是何某在村集体分配的宅上建起来的。
2017年6月,由于城市发展扩张,何某所在村的大部分土地被征收,该农家院也被拆迁,孙某获得30万元拆迁补偿款。得知这一情况后,何某找到孙某要拆迁补偿款。因协商无果,2018年1月,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卖房给孙某违反了国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孙某应向其返还全部拆迁补偿款30万元。孙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买房已经13年了,已经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补偿款依法全部归自己所有。
在法院调解下,何某获得28万元房屋拆迁补偿款,孙某获得2万元房屋拆迁补偿款,何某将当年7万元卖房款退给孙某,孙某也不再支付这些年的房屋使用费。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村房屋也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人。本案例中,孙、何两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我国《合同法》已经出台。《合同法》明确,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的合同无效。因此,孙、何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应认定为自始无效。孙某辩称自己买房时间已经13年、已经是房屋所有权人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在法院调解下,孙、何二人达成一见,孙某获得一小部分的补偿款,而大部分的补偿款判归何某所有,这是符律和政策的。
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政策和法律明确农村房屋和宅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人,所以不主张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以免发生后续不断的争议和纠纷。
王某夫妻是王家湾村村民,一家三口平时基本住在县城,但户口一直还在村里。几年前,王某将自己的4亩责任田全部转包给了堂兄,每年象征性地收点转包费。2015年年初,该村的部分土地被征收,王某家的4亩承包地也在征收范围内。根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王家湾村被村民人均获得7万元的安置补助费。
王家湾村召开了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由村里对被村民进行统一安置,也就是将近几年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安排给被的村民,安置费归王家湾村集体所有,用于全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但是王某不同意,主张他全家放弃统一安置,由其全家全额得到21万元的安置补助费。王家湾村村干部到乡咨询有关法律和政策,乡表示,王家湾村应将21万元安置补助费发放给王某全家。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这一确定了“谁安置谁获得补偿”的基本原则,即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安置人员不需要统一安置或者放弃统一安置的,则该补助费应当归被安置人员个人所有。
在本案例中,王家湾村想通过另外安排耕地的方式对王某全家进行安置,这是一种统一安置,如果王某接受这一安置方式,则王某全家的安置补助费归王家湾村集体所有。但王某认为自己不需要被统一安置,所以王家湾村就不能通过另外安排承包地的方式对王某全家进行安置,王某有权选择放弃统一安置,王家湾村应当将21万元的安置补助费全额发放给王某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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