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出嫁、入赘均可获补偿款但需满足这2个条件
导读: 陈女士出嫁后,一直未将户口迁入入嫁地,在入嫁地也未分得承包地。生育女儿后,因为陈女士家属于农村两女户,考虑到父母的养老问题,在经过娘家全体农户同意后,陈女士的丈夫王某与女儿陈某户口迁到了陈女士娘家。该…
陈女士出嫁后,一直未将户口迁入入嫁地,在入嫁地也未分得承包地。生育女儿后,因为陈女士家属于农村两女户,考虑到父母的养老问题,在经过娘家全体农户同意后,陈女士的丈夫王某与女儿陈某户口迁到了陈女士娘家。
该村村民每人应分56986元,村民小组对这一家三口仍以不符合村民组资格为由不予分配土地补偿款。
陈女士一家认为,村民小组了她们的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他们一家三口的补偿款。
对于这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案,法院认为,陈女士应该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而陈女士丈夫和女儿不能得到土地补偿款。理由如下:
(1)陈女士虽是出嫁女,但是她自出生至补偿款分配及发放前,户口一直登记在该村民小组处,具有该组常住户口,并在该村民小组参加了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2)陈女士出嫁后其承包地被收回,但村民小组不能证明原告陈女士在嫁入地已取得承包土地。因此,陈女士在补偿款分配及发放之前均具有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资格,应享有村民同等待遇。
(3)陈女士丈夫与女儿户口虽迁入该村小组,但未取得该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空挂户,不能得到该村的土地补偿款。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最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该村民小组支付给陈女士土地补偿款97000元,驳回陈女士丈夫王某和其女儿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判断“出嫁女”、“入赘男”是否应分得土地补偿款,一般是考虑他们“是否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资格”。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资格应该满足两个条件:
(2)当事人在村民小组组生产、生活,依赖村民组的土地形成稳固的生产、生活状态和事实上的义务关系。
因此,不管是“出嫁女”或者“入赘男”,满足了以上这两个条件,才能享受到集体土地上的红利。(本文主笔:石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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