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婚假或改为13天 同时生育假期有望增加70天
导读: 今天(5月24日)上午,在陕西省第十二届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省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东武作了关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二稿”)[l1]审议结果的报告。根据国家不再实…
今天(5月24日)上午,在陕西省第十二届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省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东武作了关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二稿”)[l1] 审议结果的报告。
根据国家不再实行提倡晚婚晚育政策的实际,在专题征求省意见后,修改二稿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作了修改,将原条例的二十天晚婚晚育假拆分为婚前检查和孕检假期,以鼓励提高婚检、孕检率,促进优生优育,降低生育缺陷率。
作以上修改后未减少原晚婚晚育假的,其中参加婚前检查增加婚假10天,加之法律的3天婚假,也就是说结婚可申请13天婚假。
2012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特别》对女职工哺乳已有明确。省在调研中发现,各类用人单位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部分女职工哺乳权益未得到。
在专题征求省意见后,修改二稿:“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特别》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在调研和征求意见中,各方面普遍认为,应当较大幅度地提高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标准。在专题征求省意见后,修改二稿对补助金发放标准,由“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修改为“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并省每两年调整一次。
根据常委会组员和其他各方面意见,修改二稿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符合再生育未领取生育证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分别作了修改完善。
对用人单位不落实婚产假优待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分别对较大数额罚款听证和救济途径作了。
西部网记者了解到,此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及审议结果将提请省十二届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审议,本周四将正式表决。
除了产假,在男方的陪产、护理假方面,修改二稿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记者在梳理了一下多个省市护理假的休假情况,目前以广西和最多,均有25天假。除这两地外,四川省,男方有20天护理假。山西、江西、广东、湖北、浙江、福建男方有15天的陪产假,天津、山东明确男方有7天护理假。陕西属于中等偏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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