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假冒军人结婚领证男方起诉民政部门撤销结婚证胜诉
导读: 2014年,彭先生、李女士以军人身份到西城区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并提交了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官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民政局经审查认为两人符合结婚条件,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彭先生当时为现役军…
2014年,彭先生、李女士以军人身份到西城区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并提交了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官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民政局经审查认为两人符合结婚条件,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彭先生当时为现役军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省;李女士提交的军官证复印件显示所在单位为“某部”。
后彭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领证如果,他对妻子的身份产生了怀疑。领证三天后,他发现对方伪造了现役军人的身份。在单位领导的安排下,他与李女士一同到查实李女士的身份及单位时,李女士承认了造假的事实。之后,李女士采取各种方式他接受这个事实,并维持婚姻生活。
彭先生认为,西城区民政局在婚姻登记审核上没有进行详细调查核实,对婚姻登记管辖权没有提出,在程序审批上把关不严、审查不力,严重失职。领取结婚证月余时,他要求西城区民政局对李女士的登记手续进行核查,发现李女士军人身份登记信息涉嫌造假,西城区民政局没有及时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故诉请法院依法撤销他与李女士2014年的结婚证。
西城区民政局辩称,在为彭先生、李女士二人办理结婚登记中,民政局完全按照民政部、总部《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两人提交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官证、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及证件。其中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为双方单位部门向对方单位政审调查后方能出具,二人均系自愿提交。
西城区民政局对两人的结婚申请进行了严格审查,对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且二人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确认没有隐瞒事项,提供信息事实完全真实,在此基础上为二人举行颁证仪式。被告认为,某部是否有李女士这个人,不是西城区民政局审查的内容。二人符合婚姻法的男女双方结婚的实质要件,证件的不能成为阻碍婚姻登记成立的实质要件。如果彭先生认为李女士的行为构成欺诈,其并不愿意和非军人的李女士结婚,应当向法院申请离婚,而不是要求西城区民政局撤销结婚证。
案件中,李女士的行为不属于,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形。故西城区民政局在为彭先生、李女士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尽到了审查义务,程序,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彭先生诉讼请求。
案件第三人李女士辩称,她与彭先生恋爱两年。领证前,她按照彭先生的要求在家乡机关、民政局和村委会办理了各种证明,并告知彭先生她的身份是村民。彭先生安排她怎么做就怎么做,彭先生带她到西城区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婚姻登记双方完全自愿,无任何不当,彭先生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被诉结婚证有效,请求维持西城区民政局所作婚姻登记。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彭先生、李女士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李女士提交的材料显示其所在单位系某部部,常住户口所在地为西城区民政局所在区,故二人向西城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西城区民政局亦据此受理。
现某部部部出具的证明显示,该部并无名为李女士的干部,李女士在申请结婚登记时提交的军官证系伪造。西城区民政局用于办理结婚证的证明材料中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李女士军官证记载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故被诉结婚证因上述材料的不真实而了性基础。尽管西城区民政局对二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合理审查,被诉结婚证仍应依法撤销。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结婚证应予维持。据此,二中院驳回西城区民政局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撤销彭先生与李女士2014年的结婚证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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