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小三的钱老婆有权要回来 教你婚姻中如何
导读: 编者按:趁热说说“小三”。夫妻一方存在“小三”的情况下,给“小三”的财产还能要回来吗?理财小编整理了一些案例,教您如何拿起法律武器自己,敢于和侵害权益的现象作斗争。在日常生活中,不女面对“小三”、离婚…
编者按:趁热说说“小三”。夫妻一方存在“小三”的情况下,给“小三”的财产还能要回来吗?理财小编整理了一些案例,教您如何拿起法律武器自己,敢于和侵害权益的现象作斗争。
在日常生活中,不女面对“小三”、离婚财产分割,以及男女平等多种侵害权益的现象,常以为主,而没有意识到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自己,广大妇女应敢于和侵害权益的现象作斗争。
在南宁市某单位上班的杨女士由于工作较忙,很少顾及家庭,直到有天她发现丈夫出轨,这才意识到必须要挽回这段婚姻。她表面上装作不知情,但为了减少丈夫与“小三”的相处时间,她报名参加了许多需要一家三口齐上阵的亲子活动,让丈夫不得不多花时间陪孩子。她还故意向老公透露:“最近我总是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可接通了对方不说话就挂掉了。”丈夫心里有鬼,又不好跟杨女士说什么,只好去“小三”。“小三”也很生气:“你最近陪我的时间已经够少了,怎么还来怪我你家人?”杨女士看着丈夫与“小三”矛盾渐生,且对家庭有回心转意的迹象,她便又策划了1次一家三口的旅行,让丈夫与“小三”渐行渐远。终于,在杨女士的挽回下,丈夫主动认错,与“小三”断绝来往。杨女士的丈夫在和“小三”交往期间,曾多次用信用卡为“小三”购置各种大件礼品,花费了3万多元,该信用卡为双方夫妇共同持有。丈夫回心转意后,杨女士和丈夫协商,要回了丈夫给“小三”置办的大件物品。
律师点评:伍玲玲律师认为,杨女士的做法是的,受到法律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前财产永远属一方所有,但婚姻中的财产是的夫妻双方共有。在婚姻中,男方出轨,包养“小三”,让“小三”将钱物归还的情况并不鲜见。妻子要明确的是,由于婚姻关系没有破裂,男方包养“小三”所花的钱物,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妻子可以把丈夫为“小三”置办的这些东西争取过来。
在南宁某担任主持人一职的梁女士今年24岁,身边不乏追求者的她嫁给了南宁市某私企老板。尽管爱人的经济实力还不错,但她却对看得很淡,一直不清楚丈夫有多少“家底儿”。婚后1年,她的丈夫出轨了,并向梁女士提出了离婚。在离婚前,梁女士的丈夫将所有财产全部转移,并给梁女士留下了公司50万元的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对半分割,包括债务也要一起承担。结果女方在对夫妻双方财务状况不明的情况下就白白摊上了25万元债务。后来梁女士找来律师为自己。经调查发现,她前夫在离婚时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考虑到双方离婚还不满2年,律师女方重新提起诉讼。后来,借其前夫的公司重组合并之机,司法机关对他的财产进行了冻结。经过对男方隐匿财产的清算,律师用法律武器为女方赢回了夫妻财产分割后应得的800万元。
律师点评:伍律师表示,我国《婚姻法》,婚姻当事人离婚时,应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妥善处理,但是对这2个问题的处理并非要一锤定音。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对已处理的财产不服,1年内可提起诉讼;对一方在离婚时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另一方可在发现之日起在2年内提起诉讼。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处理离婚问题时,可以一并处理财产问题,或单独对财产问题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解决。
陈女士来自农村,3年前嫁给男友后,一家人搬到了南宁市居住。但其丈夫因病于去年去世,陈女士和婆婆的关系一直不太好,在婆婆眼里,家中一切都要以儿子为优先。丈夫去世后不久,陈女士获得了一笔拆迁补助款,其婆婆认为,这笔钱儿媳享有,“媳妇还可以再嫁,我儿子的钱凭什么要分给你?”老人如是说。
无独有偶,南宁市西乡塘某社区的一户家庭,只有儿媳尽心赡养公婆,但5个儿女对老人不闻不问,从未尽到赡养义务。两位老人留下的口头遗嘱,竟然是把财产交给自己的5个子女来继承,没有儿媳的份。
律师点评:伍律师说,在传统家庭中,很多老人都有男尊女卑的思想,认为儿媳嫁进来就是为了服侍儿子的,而不是让儿媳作为家庭的一共同生活。这2个案例中的妇女在财产权益上吃了亏,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明确:“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妇女继承权容易受到的现实,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夫妻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也不受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碍,丧偶并不影响妻子对丈夫财产的继承权。而当媳妇对公婆尽到赡养义务后,有权获得财产权益,老人的口头遗嘱显示不公平,是可以的。
最近,在刚刚开张的上城区诉调对接中心,和调解员们就调解了这么一桩案子。原配妻子和丈夫都是美籍华人。一年前,丈夫回杭州创业,结果有了婚外情。不但如此,丈夫还给了“第三者”一笔分手费,“这怎么得了,这钱可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得知后决定远渡重洋,到杭州“要人要钱”……
吴松今年42岁,妻子俞莲比他大2岁,夫妻俩都是杭州人。不过早在十年前,夫妻俩就在美国双双创业成功,加入了美国籍。
2010年夏天,吴松回杭创业。去年夏天,妻子俞莲发现了蛛丝马迹:丈夫竟跟外面的一位离异女子好上了。
“你当我是想要就要,想踢就踢的啊?”史菊不依不饶,“要分手可以啊,给我5万分手费。你住我的,吃我的,还开我的豪车,我要你付出代价。”
史菊根本不睬俞莲的数次短信,又加价加码,还要向吴松再讨5万元分手费。“你爸妈在哪里,你两个在上海的孩子,你自己考虑清楚……”史菊。
去年8月初,史菊还真的去了上海一所学校,要找吴松的儿子,幸好班主任发现不对劲,及时给吴松打了电话,这才防止了意外。
去年8月11日,史菊买了两个花圈,叫人直接送到吴松爸妈家里去了,邻居们看有人送花圈,一片哗然,事后才知道是恶作剧。
妻子立即聘请律师向史菊发律师函:你已严重俞莲夫妻俩的正常生活,并且对他们及家人进行、,现再给你一次机会,希望你向俞莲夫妇道歉,并停止……
调解员又跑去跟俞莲说,你这钱啊,是你老公自愿给的。当然你说夫妻共同财产,那就算一半吧,26500块钱是你那份,你有权要回来。
婚姻法,我们国家实行夫妻财产共同制。除非有书面约定,否则夫妻任何一方挣的钱都是夫妻共同拥有,不分彼此。夫妻一方为了家庭生活、工作经营的共同开支,可以有权单方处理。
如果其中一方为了所谓的感情出轨(譬如给“第三者”买房买车等)、“第三者”分手费等,单方处置财产,这就侵占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份额。当被侵占的一方发现后,有权向“第三者”追回属于自己的那半份份额,而属于出轨方的那半份财产,则属于自愿性质。(当事人均系化名)
宁波一事业有成的金老板为了一段不能忘怀的旧情,与昔日恋人林某双双出轨。可是,今年5月底,两人却因一笔240万元的财产对簿公堂,金老板起诉的案由是要求对方退还“婚约财产”,而林某却认为这是一厢情愿的赠与。
昨日(12月4日),江东法院称,在的调解下,林某答应返还25万元。这出的闹剧也终于宣告结束。
金老板16年前认识林某,因双方父母反对,两人没有走到一起,并各自有了家庭。几年后,两人在一次朋友上意外相逢,此时的金老板已经事业有成,而林某则无工作,丈夫收入也十分低微。
出于对昔日恋人的复杂情愫,金老板将林某招之麾下担任出纳。男方出手阔绰,斥资为其购置名表、LV包包、貂皮大衣、数码产品,还陪她去旅游,当时双方甚至商议各自与配偶离婚,然后组建新家庭共续前缘。
2005年至2009年,金老板每年都给林某20万元作为生活费,林某用这些钱买了一辆轿车,还买了一套单身公寓。此后,金老板还陆续给了林某142万余元,让她在江北买了一套房子,打算作为两人未来的婚房。
今年2月,金老板按照事先约定离开了原配妻子和儿子,要求林某也与现任丈夫离婚。谁知林某次月辞职了,并了金老板的这一要求。
眼看人财两空,金老板一怒之下于今年5月底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返还两人交往期间送给她的财物,共计240万元。
金老板称,当时是基于林某愿意与其结婚,才赠与这些财物作为聘礼,既然林某结婚,应当返还财物。而林某却认为,两人交往时互有资金往来,这是你情我愿的事。
当时,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各自有配偶的情况下,还发生婚外情,这种行为了社会公德。其间赠钱赠物,事后要求返还,这种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判决驳回了金老板的起诉。
金老板与前妻周女士复婚后,周女士越想越觉得咽不下这口气。2012年9月,到江东法院起诉丈夫和林某。
周女士认为,林某闹的这出戏不仅了原有的夫妻感情,而且还使丈夫白白了损失。丈夫金老板偷偷瞒着自己对林某赠与是在他们婚内,花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这属于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起诉要求判令金老板对林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林某应予返还,折合人民币30万元,并赔偿抚慰金5万。
林某觉得,金老板本就是一厢情愿,自己并未要刻意其与周女士之间的夫妻感情,也未许诺会与金老板结婚,因此并不在自己。而且金老板给自己的钱款也并非完全属于赠与,有些是问金老板借的,自己也没说不还,有些则是金老板的还款。至于有些赠与的礼物因赠与行为也已实际发生,且无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存在返还的必要性。
审理此案的姜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本案中,金老板在未征得妻子周女士的同意下,擅自将财产赠与他人,其行为侵害了妻子一方对财产的支配权,因此该赠与行为部分无效。
本案之所以第一次起诉时被驳回系因赠与行为发生在金老板与林某存在不正当情人关系期间,而这种关系本就不受法律的,因此,由金老板主张财产返还缺乏法律依据。但对周女士来说,金老板对林某的赠与行为直接侵害了她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对其正益的不当侵害,因此,她的诉请能获院支持。
还没有离婚,丈夫就在外与“小三”同居,先后给“小三”汇款、买楼、买车,共计花费60多万元。妻子一怒之下,将丈夫和“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财物赠予。法院认定丈夫支付给“第三者”部分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行为无效,“小三”须财物。
文艳与范仁是夫妻,2012年初,范仁与林莹莹相识并同居。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范仁先后向林莹莹的银行(行情 专区)账号汇入20余万元;2012年4月,范仁为林莹莹支付了一套房子的定金及首期款20余万元,并将房屋产权登记为林莹莹名下。2012年12月,范仁还为林莹莹购买小车一辆,价值12万余元。
文艳发现丈夫在外与他人同居,随即将丈夫范仁和第三者林莹莹告上法庭,以夫妻财产共有人的权益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范仁对林莹莹现金62万余元的赠予,并将该笔财产全额返还自己。
审理认定范仁给林莹莹的款项为夫妻共同所有。范仁擅自将夫妻共有的财产支付给第三人,其支付行为无效,林莹莹负有返还其受款项的义务。
由于转账的20余万元,文艳和范仁都没有说明具体金额及用途,法院认定,两被告应负担同等的返还义务,判令林莹莹返还款项44万余元。
房子越来越重要,孩子越来越娇贵,夫妻挣的钱越挣越多,伴随而来的“小三”也越来越令人痛恨……家长里短的那些事,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都影响着婚姻家庭生活。
从电视剧《蜗居》的热播,就能看出房子对于社会大众的重要性。而婚前个人按揭的房,动辄一二十年的还贷过程往往要持续到婚后,房贷也必将影响到婚后的财产生活。如果稍不留意,离婚了,这房到底该怎么分?据审理离婚官司的称,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婚姻法司释(三)第十条对这一问题首次做了明确,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中国大学一婚姻法博士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对这一条持赞成态度。她认为这符合物权法物权变动的基本;同时照顾到了目前婚姻纠纷中房产纠纷较多的现实,为提供了一个极具操作性的条文。
孩子永远是家庭的核心,特别是几乎家家都是独生子女的情况下。夫妻间的不信任,孩子成了双方战争的武器。要不要亲子鉴定,这是个问题。
婚姻法司释(三)第二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又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张承凤律师认为,这一条是对现实审判实践的一种体现。由于性观念的,夫妻之间的信任度下降,才会让亲子鉴定大热。不过张律师认为有证明非亲生,并非易事。因为生育本来就是很隐私的事情,找证明很难。
婚姻法司释(三)给出的答案是生不生孩子主动权在女方,不过男方可以选择和女方离婚。婚姻法司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中国大学一婚姻法博士:我国法律中本来就没有生育权这一专有名词,但是我国法律生育的。
张承凤律师认为,根据生育的特点来看,这样的是合适的。男方为生育付出的时间是很短暂的,而女方却要为此怀胎10月,义务是不对等的。当然男方确实觉得受不了,法律也给了选择,可以以此为由离婚。
婚外情一直是婚姻的致命伤。从“第三者”到“二奶”再到“小三”,这些词语大家想必已不陌生。之前婚姻法有,在离婚时无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没有走到离婚这一步,为婚姻、对付小三,“意见稿”也给出了法律的硬性。其中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主张返还的,不予支持;但婚姻当事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按此,对于“分手费”,以是否已实际交付来分情况处理,如果已经给付了,包养一方是不能的,了法院也不会支持;如果只是承诺了或写了协议,但并没有给付,“小三”想打官司要回“分手费”,一样不能得到支持。但是,张承凤律师指出,“分手费”来源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的另一方是有权通过起诉要回财产的。具体如何来处理,法院必须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夺。至于要考虑哪些情况,“解释(三)”没有明确。
第十四条当事人为登记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另一方主张按该协议内容履行的,不予支持,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
第十七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应当是婚姻当事人中的无方。夫妻双方都有该条的情形的,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社会经济往来十分复杂,特别是结了婚的男子去借债,到底是老公来还呢还是夫妻一起还?“意见稿”第十八条明确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
第十,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行情 专区)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放心保)金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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