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结婚”之类现象不但有解而且必须有解
导读: 身份证是证明身份、从事有关活动的重要证件。一旦不慎落入他人之手,的确隐患重重。近年来,因为身份证被盗窃、遗失而导致的“被法人”、“被老赖”、“被追逃”、“被吸毒”的案例不时爆出,群众在多个部门之间奔跑…
身份证是证明身份、从事有关活动的重要证件。一旦不慎落入他人之手,的确隐患重重。近年来,因为身份证被盗窃、遗失而导致的“被法人”、“被老赖”、“被追逃”、“被吸毒”的案例不时爆出,群众在多个部门之间奔跑无果,,以至于成为一种荒诞的“被现象”。
这两天,贵州一位代女士因为多年前身份证丢失而“被结婚”的新闻,引起广泛关注。关注的焦点在于,面对代女士被他人冒用身份证件、伪造户口资料进行结婚登记的事实,省的民政部门竟然表示“无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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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是证明身份、从事有关活动的重要证件。一旦不慎落入他人之手,的确隐患重重。近年来,因为身份证被盗窃、遗失而导致的“被法人”、“被老赖”、“被追逃”、“被吸毒”的案例不时爆出,群众在多个部门之间奔跑无果,,以至于成为一种荒诞的“被现象”。
而此类现象的共同点就在于,有关部门纷纷表示:难解。难解的理由,正如上述“被结婚”事件中婚姻登记部门所表示的: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权限,故撤销不了。当事人要么让出具被结婚的证明,要么到法院走法律诉讼程序
我国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实行婚姻、一夫一妻,重婚;在第十条“婚姻无效”的中,第一种无效的情形就是重婚的。根据上述新闻,代女士的婚姻记录一共有两次,第一次是2011年她与男友在重庆登记结婚,这是有效的婚姻。第二次是2013年被她人冒用身份资料在登记结婚。这个第二次“被结婚”,依法显然属于无效婚姻。既是无效婚姻,作为专司婚姻登记的民政职能部门,又怎会无法撤销呢?
上述新闻还透露,代女士在2013年身份证丢失后,就很快进行了补办,但她“没想到还会被冒用”。而且,因为被重复登记结婚,她的购房审核材料没办法通过,无法完成购房程序,面临支付违约金的风险。
根据我国身份,身份证的管理部门为各级机关。身份第十七条明确,对于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机关可以做出罚款、、违法所得等处罚。既然代女士在丢失身份证后已经及时进行了报失和补办,那么,她的与身份证相关的权益该不该得到?那个冒用者的违法行为该不该受到处罚?
进而言之,我们制定婚姻法的目的,是为了的婚姻关系和结婚;制定身份的目的,是为了证明的身份、保障的权益。而不是相反。
现代行政一般包括三层涵义: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行政行为必须符律,行政机关必须采取行动法律规范的实施。
相关部门不能在时畏首畏尾、无所作为。这里的作为,既包括积极履行职责、确保法律的规范原则得到落实,也包括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国家行政管理承担着按照党和国家决策部署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服务人民群众的重大职责。必须一切行政机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
总之,各种荒诞不经的“被现象”,严重侵害人民群众权益,严重损伤社会公平,严重原则,不但有解,而且必须有解,尽快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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